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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30    字体:[增加 减小]    打印本文    打印网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领导所在单位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学校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学生班级和年级均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或专业接近的单位、年级、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

学院(部)、科研院所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教研室、实验室)设置;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班级、专业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居住区域设置。党支部设置要适应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新变化和新要求,推进教职工党支部进课题组、项目组、科研平台、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学术团队,推进学生党支部进学生生活园区、进社团、进科研团队等

第五条  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1名,由正式党员担任。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各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工党员可编入学生党支部。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进行调整。选举产生和调整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正式党员担任。支部书记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党务能力强、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乐于奉献的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有2年以上党龄,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有1年以上党龄。

教师党支部书记应由党建带头、业务带头的“双带头人”担任,并兼任系(所、教研室、实验室)副主任;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主任等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党支部成立、撤销或更名,须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本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的研究部署。本单位职工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干部推荐考察和单位相关业务工作等应由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照系(所、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标准给予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作量减免或津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来开展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党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建立健全党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加强班级学风建设,实现共同发展。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议或决定;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接收新党员,评选优秀党员,讨论表决对犯错误的党员的处分,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及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支部委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策;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问题;研究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新党员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议。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政治和业务学习;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听取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

(四)党课。党支部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中心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针对性地定期举办党课。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党小组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

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1次组织生活。做好组织生活记录,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要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课;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批评并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制度

每月开展1次党员学习活动,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以交流思想、互相帮助、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必要的发言准备。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

设党小组的支部委员会,其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

党支部对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1次工作,党支部每学期向二级党组织汇报1次工作,向全体党员报告1次工作。

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反映群众的困难和要求,关心党支部建设,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外出学习、做科研课题等时间较长的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支部委员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支部书记和委员应主动联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组织开展对党员的思想状况、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的民主评议,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整改措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1次或根据上级安排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是:学习动员、自我评价、民主评议、表彰和处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党籍、党费管理制度

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变动时,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党支部,接受所属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党员每月10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15日前交所在二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1次党费交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创新制度

党支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开展特色党建活动,不断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灵活地组织有利于提高党员素质、凝聚和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的活动,采用多种有效方式使教职工党支部、党员参与到学生党建工作中,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注重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增强思想性、原则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各二级党组织要适时召开党建工作会,总结推广经验,交流典型做法,弘扬先进事迹,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使党支部建设始终反映时代的要求、始终体现党员的心声,始终符合学校的实际,促进党支部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重要事项,坚持重大事项先让党支部了解、先让党支部讨论的原则。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要联系党支部,每学期对支部建设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1次专题研究。加强对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培训工作,强化支部工作的主动意识,规范支部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要努力保证党支部活动的场地和经费。学校返还给二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45%用于党支部建设各二级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每年可划拨不低于本单位发展经费的2%用于支持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各学院从研究生活动经费中按每生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学院研究生党建经费,学校设立“研究生党支部特色活动基金”,本科生党建经费由各学院从学生活动经费中统筹考虑。党支部可以采取活动申报等形式,向所属党组织申请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各学院设2个学生党总支副书记岗位,按科级给予相应待遇,其中1名副书记具体负责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党校要定期举办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培训班,不断提升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考核评价。根据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所属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每年底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每2年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总结评比表彰活动(学生基层党组织每年开展1次),对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与战斗力的先进党支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党支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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